扬大教[2005]147号
一、学期安排
每学年共52周,分为春、秋两个长学期各20周和2周暑期实践教学。每学期上课时间16—18周,
考试2周,课堂教学每学时为45分钟。
二、课程分类
1、通修课:主要为全校各专业共同修读的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以及专业门类所需的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与程序设计等课程。
2、学科基础课:指专业二级类共有的专业基础课。
3、实践教学环节: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见习课、生产(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4、专业课:根据各个专业的要求,专业选修课中有两种不同的选课形式,一种是设立若干组课程(如专业方向课组),规定学生选修其中1组或若干组课程;一种是只列课程不设课程组,规定学生选修其中若干学分。选修时学生可根据以上两种形式进行选课。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5、公共选修课:有两种选课方式:一种方式是学生自由选修本院或跨学院的选修课程,包括全校性任选课及一些较为系统的科技前沿系列讲座。另一种方式是实行主副修制,给学生提供选修跨学科的副修专业课组的机会,课组总量为25学分左右。
三、学分计算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学期为单元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以每学期课内每周1学时为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操作等课程按周均2学时计1学分。
2、集中安排的教学实践活动(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课程设计、专题实验等)、毕业设计(论文)每周为1学分;分散安排的金工、电子工艺实习等折合成周数,按每周1学分计算。
3、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每周为1学分;农科类专业劳动每两周记1学分;入学教育、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毕业鉴定等只进行考绩,不计学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一般在暑期中完成。
4、创新学分:凡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校级(不含校级)以上与学科相关的知识、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或发明创造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或毕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获得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创新成果奖励学分每项1-3学分,可作为超修学分,亦可作为任选课学分。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附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四、选 课
1、选课的原则
(1)学生选修课程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原则上学生平均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为24学分左右,最低不能少于15学分。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各自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导师(指导老师)的建议,由学生自主决定。
(2)学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3)按学院或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学科基础课以后,可在学院或专业类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应按照选定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4)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不同专业对同类课程的要求不同,课时及学分数也不同,选课时应选择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可多修、少修、免修课程,可提前或滞后毕业。选课前应注意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搭配、各学期选课学分均衡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
(5)选课时要首先保证选好必修课、有严格前后衔接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原则上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6)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对开课时间局部冲突的课程,可选1门课程申请免听(参见免听规定)。
(7)未经选课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记零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并按照选课学分收取学分费。
(8)未注册的学生不能正常选课。
2、选课程序和方法
(1)学生选课前,必须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认真阅读“选课手册”、“班级课表”等,然后确定选课方案,查出选修课程的课程号、课序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机选课。
(2)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班级课表》,以保证各门课程不发生时间冲突,学生可以此作为预选方案。
(3)选课分为预选、正选、补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学生都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选课结果和选课的先后次序无关。学生正选时必须退清不需要的课程,以便其他同学补选。补选阶段只补课不退课。
(4)部分选修课程因选课人数不足等原因可能要停开,停开课程将从学生课表中删除,学生应注意在补选阶段改选其它课程。
(5)部分实验课和辅导课等未列入选课手册,学生应按班级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公共体育、综合英语等课程选课有具体规定,请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选课具体操作详见“选课操作指南”。
五、毕业学分要求
1、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毕业。
2、提前修满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3、学习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六、附 则
1、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