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院[2013]6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学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学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学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扬州大学兽医学院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抄报:校教务处 校学工部(处)(共打印30份)
附件:
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学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和学校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教育部动物医学专业、兽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自觉性、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特制定《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学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学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是办学的根本目的。为此,要在全院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化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大讨论,要使教职工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的教育理念。要利用教职工政治学习时间和教研活动期间,集中安排学习和讨论,帮助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对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2、大力加强师德教育,强化教师的教书育人意识,强化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努力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诲人不倦,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积极性,充分利用我院现有的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
3、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风建设年”活动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和落实督查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宋亭华秦爱建
副组长:马雷刘宗平高崧
成员:王捍东石火英邢华朱国强李建基季正剑
姚丰华徐建生熊桂林熊喜龙薛整风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风建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姚丰华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教风建设,充分发挥优良教风对优良学风形成的促进作用。
1、教风和学风相互促进,互为影响,教学相长,好的教风对优良学风的形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教书育人师为先,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确立正确的政治观点、严谨的治学精神和高尚的道德风范。
2、教师要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时,要结合专业和学科特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严明学习纪律,从严治教,认真抓好课前备课、课堂教学和课后辅导三个环节,确保学生学有成效。
3、严格执行《扬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充分做好教学评估和期中教学检查。组织老教师听课,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对教学水平不高,育人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的本院教师,坚决调离教学岗位,对其他学院的教师要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广泛开展师生共建、研究生与本科生共建、教研室与班级共建、高低年级对口班级共建优良班风活动,实行“导师制”和“导生制”。每位院领导联系一个年级,每个教研室要与一个学生班级结对挂钩,挑选一批有较高学术威望和较强育人意识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挑选一批优秀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担任导生工作,共创优良学风。
三、加强教育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继续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双考勤制(学生干部考勤和任课教师考勤),严查课堂陋习,提高课堂效率。
2、一、二年级实行晨读和晚自修制度,要在规定时间内在固定教室参加晨读和晚自修。
3、严格课堂和晚自修纪律,建立基础工作(晨读、上课、晚自修、卫生安全管理)日报制度。对沉溺于网吧等娱乐场所不思进取及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学生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加强诚信教育,组织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给每位学生家长寄信,请他们配合做好诚信考试工作;严格监考和阅卷工作,杜绝作弊行为。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决不姑息。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营造浓郁的学风建设氛围
1、开展“创建优良学风培育优秀人才”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先进班集体评选述职会,以班风促学风;每学期举办一次“优秀学生事迹报告会”,用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关注特殊群体,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习兴趣,树立学习信心,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3、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维育人体系,建立学院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推行情感教育,共同关注学生成长。导师每学期至少与学生家长联系1次,学院团委每学期初将上学期学生学习情况和在校表现通报给学生家长。
五、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奖惩激励措施
1、适当增加经费投入,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加强学风建设的硬件措施。
2、开展先进班集体和优良班风优良学风建设评比活动,对获奖班级和导师进行奖励。
3、设立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过级奖,设立专项经费奖励参与科研的学生。
六、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