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调动广大运动员在训练、竞赛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院争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类别与标准:
1.奖励金额依据计分而得,每分200元。
2.计分办法:
(1)代表学院参加校运动会,按校运动会计分方法,前八名分别按9,7,6,5,4,3,2,1得分,接力项目双倍计分。
(2)代表学院参加的其他各项体育赛事,只奖励团体。计分方法参照校运动会名次得分,并乘以相应系数,篮球赛团体系数为2,羽毛球团体赛、乒乓球团体赛、校运动会拔河比赛团体、太极方阵比赛等系数都为1.5。
第二条 体育类竞赛奖励于每项大赛结束后评定,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奖励办法审核认定。
第三条 如果筹资额度不能满足发放总额,奖励标准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由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