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学业成效,兽医学院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考勤制度。现依据《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兽医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细则》,制定兽医学院本科生学风建设制度(试行)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兽医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本方案包括早晚自习考勤、课程考勤和学生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二章 早晚自习考勤
第四条 一年级本科生须在本学年内开展早晚自习,按时到达指定教室,配合学生会考勤人员,自觉遵守考勤纪律。在考勤点名开始前未能到达教室者记为“迟到”。早晚自习开始10分钟后到场或无故不进行早晚自习者,记为“缺勤”。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提前向年级辅导员进行线上请假,将请假信息的完整截图(含请假时间、原由和是否同意)在考勤开始前,发给所在班级学习委员(请假时间须早于自习开始时间),若无请假截图,记为“缺勤”。
第六条 考勤人员不定期进行早退检查,早晚自习结束前无故早退记为“缺勤”。
第七条 请假截图定期核实,学生不得私自伪造或篡改请假截图以蒙骗考勤人员;严禁学习委员、考勤人员以非正当理由包庇同学、消除记录。一经发现,性质恶劣者,按《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分。
第八条 早晚自习考勤核实与确认:学生会每日进行线下考勤,将出勤情况按“迟到”或“缺勤”记录在纸质点名册中,后续分班级进行线上表格汇总,并将当天出勤情况实时反馈给所在班级和年级辅导员。
第九条 早晚自习考勤处理办法:“迟到”三次及以内者,由班长及团支书作出提醒;“迟到”大于三次者,累计“迟到”三次作一次“缺勤”计算;“缺勤”累计两次作全院通报批评一次处理,并作书面报告;累计两次通报批评,大一新生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课程考勤
第十条 所有在籍学生均需接受课程考勤。参与教学活动须按时到达指定场所,遵守考勤纪律。根据教学环境及上课人数的不同,考勤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当上课人数不超过一个整建制班级时,可由授课教师或学习委员进行班级考勤。
(二)当上课人数超过一个整建制班级时,可利用提前建立的网格化班委分组考勤办法,由班委在课间进行组内成员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勤点名工作。
(三)学习委员也可利用学习通、班级群成员定位或现场照片收集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考勤工作。
后续,由各班学委将当天涉及“迟到”及“旷课”学生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记录在“学委日志”上,在全院学习委员群中汇报。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遵照兽医学院的纸质请假流程,提前向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进行线下请假,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可在课前交予班级学习委员,视为“请假”。若无请假凭证,记为“旷课”。
第十二条 班级考勤人员不定期进行早退检查,课程结束前无故早退记为“旷课”。
第十三条 班级“学委日志”每周由学习委员在班内公开,核定无误后,由学习委员、班长和团支书在记录人处签名。学生会将“学委日志”按年级收齐后,每两周累计该年级“迟到”及“旷课”学生次数名单,由年级辅导员确认。
第十四条 正常上课期间,辅导员将不定时到班抽查出勤情况。不定时抽查结果将与各班所描述的日常情况作对照,以监督各班委落实课程考勤制度情况。
第十五条 课程考勤处理方法:
(一)学期内,“迟到”三次及以内者,由班长及团支书作出提醒;“迟到”大于三次者,累计“迟到”三次作一次“旷课”计算;“旷课”累计3学时以上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次处理,并作书面报告;累计两次通报批评,大一新生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其余年级段的本科生累计一次通报批评则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介于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如辅导员抽查考勤情况与学生会统计情况不符,首次出现时,与相关学生干部进行约谈;出现二次以上时,核实相关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工作含糊、态度松散者,撤去相关职务,并延后其评优资格。
第四章 学生反馈渠道
第十七条 如学生在校期间,突遇紧急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缺勤情况,年级辅导员核实原由后,与相关考勤人员对接,不视作缺勤。
第十八条 每月在年级群内公布迟到旷课等情况的记录结果,所有学生及时核对,如有问题可直接与年级辅导员联系,进行核实后,可更改错误记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