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我院各类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流程,通过奖学金评定激励广大研究生努力学习、刻苦专研、立志成才,在学习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学金分别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金额≥10000元)、研究生社会低额奖学金(金额<10000元)。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其他各类奖学金可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研究生社会低额奖学金之间互不兼得。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校研院〔2025〕1号文《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评分细则(修订)》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研究生社会低额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评分细则(修订)》、《扬州大学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评分细则(修订)》执行,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立志报效祖国;
(二)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不包括延期学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研究生社会低额奖学金;
(三)全日制在籍延期研究生仅可申请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
(四)评奖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院成立各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主要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二)每年9、10月份,学院发布各类奖学金评定的通知,组织学生积极申报,学生需在通知要求时间内及时上报材料(奖学金申请表、汇总表和佐证材料等),逾期不予受理;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初评、审核、公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社会低额奖学金由学院划分名额到各班级,在班级内开展初评、审核、公示。
(四)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奖助学金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社会高额奖学金、社会低额奖学金名单报校校友基金会、财务处负责奖学金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大学兽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2025年兽医学院研究生综合评定量化评分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