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易制毒品管理制度

扬州大学动物医学实验教学中心易制毒品管理制度

为培养创新型人才,保障我院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确保全院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并切实贯彻和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安部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规定以及扬州大学下发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的通知》,现制定我院实验教学中心易制毒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易制毒品种类

本制度中易制毒品的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为准。

二、管理办法:

1.易制毒品的采购由中心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需要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领取)。经中心同意后报学院,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再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最后由中心统一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持准购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只须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即可购买;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还需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扬州市所属区公安局)申请,取得备案证明和购买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2.易制毒品购买后应及时入库,不得暂存他处,并且必须经过称量、登记后方可入库。

3.领用易制毒品应由使用人在即将使用时去中心库房领取。易制毒品的领用必须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4.未经中心、院校以及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都不准通过私人等关系非法购买或接受、赠送易制毒品。持有、使用易制毒品的实验室和个人,也均不得将易制毒品私自出售、转让或赠送他人。

5.易制毒品的储存和保管不能开架存放,均应集中保存在易制毒品柜内。

6.中心对易制毒品的品种、数量要进行核查、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中心以及实验课程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院、学校以及公安机关的调研和检查工作。

三、责任追究

1.凡未按上述规定擅自购买、使用易制毒品的,购买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罚款。

 

 

扬州大学兽医学院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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