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扬州大学动物医学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为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资源,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教学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动物医学教学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要全面服务于实验教学工作,要把教师和学生的实验教学工作放在首位,要把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做为工作重点。

第二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种教学资源,均由实验中心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随时调整实验室的功能,调动仪器设备、家具和材料,安排各种实验教学活动,随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实验室的开放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协调,不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或收纳实验室以外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各种活动。如发现私自收纳外来人员开展各种活动,实验中心将追查责任人。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中心”实验技术人员),要切实负起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物品、人员、钥匙、各种记录、实验室改造、维修等管理和建设工作。每天都要巡视、检查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人员和物品,做好各项记录。如因管理不当造成一切后果由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条 各实验室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搬动各种物品(包括室内搬动和拿到室外);物品调动时,必须有实验中心主任签发“物品调动通知单”,管理人员做好调动交接记录,修改管理数据库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管理人员和档案室备案。

第六条 各实验室物品发生损坏、丢失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管理人员负责追查损坏、丢失原因,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确定处理意见。如未及时报告或未查出损坏、丢失原因,视具体情况由实验教学老师或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七条 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均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平台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让实验教师、学生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但使用人必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严格按各实验室的管理规定使用,确保实验室及物品安全。如有物品损坏要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等待处理意见;如使用人不按各实验室管理规定执行,管理人员有权停止使用人以后使用该实验室及物品。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用人必须经过中心严格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使用实验室内的相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间,还要做好相关运行记录的登记工作,如发生损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条 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持有教学实验室钥匙,在工作时间外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如晚上开设实验),可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在使用当天向管理人员借用实验室钥匙,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完后必须于次日归还。寒暑假期间如需要借用教学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工作需提前向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仪器设备的完好,以及保证负责使用人的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任何物品(包括仪器及配件、电脑及打印机、家具、低值易耗品、材料、试剂等)不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外借或拿到实验楼外;如必须外拿,需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如私自将物品外借或拿到实验楼外,一经发现将严加处理。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需穿着工作服;实验室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包括实验台、水池、试剂架、地面、墙面、窗台、仪器表面、门框、废液回收桶、药品柜等);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空瓶、废液瓶、垃圾等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以防火、防盗、防毒、防污染为主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不准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它活动。做实验使用明火期间,实验操作区内不得离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每天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对室内的水、电、煤气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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